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111號
TPDV,111,補,1111,2022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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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111號
原 告 易展設計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秀甄
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麗雪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81,37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,39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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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易展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