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108號
TPDV,111,補,1108,2022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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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108號
原 告 蔡神榜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水生間返還借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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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