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
原 告 吳達人
被 告 季鴻超
何貞緯(原名:何怡德)即黃河美食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
告㈠請求被告季鴻超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634,000元本息,並㈡
請求被告何貞緯(原名:何怡德)將黃河美食館之負責人變更為
被告季鴻超。因黃河美食館為獨資商號,其出資額為200,000元
,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,000元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2,83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1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
法 官 陳裕涵
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顏莉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