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094號
TPDV,111,補,1094,202205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
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46萬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,453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連晨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