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082號
TPDV,111,補,1082,2022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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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82號
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4,142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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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