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069號
TPDV,111,補,1069,2022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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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
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


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涂仕杰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3
萬8,3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祖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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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