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048號
TPDV,111,補,1048,2022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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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48號
原 告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79萬1,8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720元,扣除已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,22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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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