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1019號
TPDV,111,補,1019,202205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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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19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被 告 吳西源律師(即呂曉棟之遺產管理人)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吳西源律師(
呂曉棟之遺產管理人)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60,4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
513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,013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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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