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0年度上字第135號
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(BVI)
代 表 人 陸意志
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
陳文郎 律師
賴蘇民 律師
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代 表 人 洪淑敏
參 加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程世嘉
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
詹義豪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。 理 由
一、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,有指 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,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 派技術審查官後,以裁定指定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5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,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,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文元 技術審查官協助,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5月5日 智院駿111技協6字第1110001752號函在卷足稽,揆諸上開說 明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
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
法 官 林 妙 黛
法 官 蕭 惠 芳
法 官 曹 瑞 卿
法 官 林 惠 瑜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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