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88號
TPDV,111,補,888,2022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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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88號
原 告 吳尚綸


吳劍振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劍雲吳劍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
柒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
壹佰貳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怡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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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