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67號
TPDV,111,補,867,2022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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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67號
原 告 傅金蘭
宋輝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凰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8,883,1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,23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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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