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62號
TPDV,111,補,862,2022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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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62號
原 告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

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聲請對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28萬2,660元,原告應繳裁判費3萬3,571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3萬3,071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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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