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60號
TPDV,111,補,860,202204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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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60號
原 告 周為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高明美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58,377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,91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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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