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55號
原 告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美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,713,6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,728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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