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853號
TPDV,111,補,853,2022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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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53號
原 告 黃王麗娜
訴訟代理人 賴見忠
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祖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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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