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23號
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
訴訟代理人 吳峻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善、陳國鐘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,36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祖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