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11號
原 告 信一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楊彭同
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
劉子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惠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3萬3,9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萬9,0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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