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88號
原 告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
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
賴羿慈律師
畢溱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珠間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9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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