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82號
TPDV,111,補,782,2022041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82號
原 告 吳郁婷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對被告莊文存發支付命令,被告
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50萬元,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5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2萬5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