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64號
TPDV,111,補,764,2022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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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64號
原 告 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正治


上列原告向被告廖年毓等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億元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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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