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36號
TPDV,111,補,736,202204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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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36號
原 告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3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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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