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99號
TPDV,111,補,699,2022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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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99號
原 告 沈佳倫

送達代收人 梁英傑 住○○市○區 ○○街000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亮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玉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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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