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3614號
SLDV,112,司促,3614,202204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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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誠環行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鄭火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2,164元,及自民國111
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05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9,345元,及自民國111
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05計算之
利息,暨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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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環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