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700號
TPDV,111,補,700,2022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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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700號
原 告 林品嫻
張芷璇
張喬茵
張莊秋霞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壎文律師
賴建豪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,246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87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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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