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53號
原 告 張彤安
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8萬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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