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52號
TPDV,111,補,652,2022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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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52號
原 告 范耀仁
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士懿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79,06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4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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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