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50號
TPDV,111,補,650,2022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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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50號
原 告 凌坤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事業有限公司許廷爵許兆焜余秋雲
履行契約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9萬2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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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葉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