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43號
原 告 楊蕙如
指定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號00樓
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、鑫興國際建設股份有
限公司、郭永嵩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
94萬元(計算式:1314萬元+1500萬元+80萬元=2894萬元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66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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