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30號
TPDV,111,補,630,20220318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30號
原 告 昕宸徵信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大
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雅琪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5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昕宸徵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