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15號
TPDV,111,補,615,2022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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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15號
原 告 富山電機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季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9,881元,原告應繳裁判費6,28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5,7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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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山電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