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12號
原 告 彭双鼎
林財春
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事件,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83萬1,17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