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611號
TPDV,111,補,611,2022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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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11號
原 告 皇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永等
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361萬7,3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,856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鍾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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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皇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