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590號
TPDV,111,補,590,2022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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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90號
原 告 陳琪瑛

李治華
陶盈仁
翁洪瑞霖
薛羽廷
牛維媺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
馮如華律師
李振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鍾克信間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皆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342萬2,000元、165萬2,000元、59萬元、35萬4,
000元、100萬元、75萬元,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,957元、
1萬7,434元、6,390元、3,860元、1萬0,900元、8,15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日5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汶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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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