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74號
原 告 王榮隆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湧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3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