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561號
TPDV,111,補,561,2022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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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61號
原 告 郭肇佳
郭浩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
林萱旻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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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