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557號
TPDV,111,補,557,2022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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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57號
原 告 陳怡君
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志龍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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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