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555號
TPDV,111,補,555,2022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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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55號
原 告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789,39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,2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67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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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