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48號
原 告 江文馨
梁李玉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
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周芳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