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83號
TPDV,111,補,483,2022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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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83號
原 告 潘紀源
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懷恩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5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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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