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出資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67號
TPDV,111,補,467,2022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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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67號
原 告 郭智輝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吟等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 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 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先位聲明(一)確認被告郭正雄 對被告頑石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頑石公司)有新臺幣(下同 )1,0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、(二)確認被告林芳吟對被告 頑石公司有500萬元之出資額存在;備位聲明(一)被告郭 正雄移轉被告頑石公司1,000萬元之出資額予第三人之行為 ,應予撤銷、(二)第三人應將被告頑石公司1,000萬元之 出資額移轉登記予被告郭正雄、(三)被告林芳吟移轉被告 頑石公司500萬元之出資額予第三人之行為,應予撤銷、( 四)第三人應將被告頑石公司500萬元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 被告林芳吟。經核原告上開先、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一致, 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,核均為回復被告頑石公司出資額中 之1,000萬元為郭正雄所有、出資額中之500萬元為林芳吟所 有,屬相同之訴訟標的,且訴訟標的金額分為1,000萬元及5 00萬元。又原告於本訴合併提起二項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,從而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,500萬元(計算式:1,000萬元+500萬=1,500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,000元,惟原告迄未繳納 裁判費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   日

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霍薇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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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頑石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