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54號
TPDV,111,補,454,2022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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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5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
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1,406,5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,408 元未據原告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潘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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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