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00號
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、勞
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
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
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靖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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