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補字第2368號
原 告 曾琬筑
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,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、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
法律關係不存在。又本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、董事
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,經核性質上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原告
主張係借名登記為被告之股東,則其有無受領董事之報酬,尚屬
未明,其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,且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
,確認股東、董事及清算人關係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皆不能
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各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 165萬元。又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
、董事及清算人關係均不存在,三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因事
涉及董事(股東)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倘原告獲勝訴判決
,均係為達成使原告不再登記為被告之股東,進而使原告不再為
被告之董事及清算人,其訴訟利益單一,訴訟目的一致,而具有
訴訟利益目的同一之競合關係,依上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,即
應按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玉佩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