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1年度,124號
CTDM,111,附民,124,2022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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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
原 告 岳莙蕎
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
被 告 柳正綱

温玉珍

楊淑芬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(案號:111年度易字第81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佑倫
法 官 蔡宜靜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塗蕙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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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