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房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52號
TPDV,111,補,452,2022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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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52號
原 告 劉林生

被 告 蘇石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7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5萬8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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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