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40號
TPDV,111,補,440,2022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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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40號
原 告 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
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
李冠亨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間請求給付違約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8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,20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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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