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78號
TPDV,111,補,378,2022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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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78號
原 告 王永源
王英琲
王英淳
林王鴛鴦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起訴時未
繳納裁判費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萬3433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為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何佳蓉
法 官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詹雅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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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