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52號
TPDV,111,補,352,2022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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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5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8,593元,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0,999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1萬0,499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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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