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331號
TPDV,111,補,331,2022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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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告 孫中剛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
084,7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4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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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