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7號
原 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
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
范皓柔律師
吳典融律師
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案件,原告起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4405萬2640元(計
算式:美金157萬6123.08元×起訴時匯率27.95=新臺幣4405萬264
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9728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之,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黃幸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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